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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考全国卷Ⅲ文综第27题质疑——兼谈明末江南农村地区雇佣关系的变化

【编号:106015 |下载点数:免费 | 作者:佚名 - | 评论数:0 | 更新时间:2017/07/04

2016年高考全国卷Ⅲ文综第27题质疑——兼谈明末江南农村地区雇佣关系的变化

◎ 刘忠奎

2016年高考全国卷Ⅲ文综第27题是这样设计的:

明末有人描述江南农村的变化时说,百年前的雇工“戴星出入,俗柔顺而主令尊”,如今“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劝”“夏必加下点心,冬必与早粥”。这一变化反映了

A.市镇经济与手工业的发展

B.政府积极推行重农政策

C.社会矛盾日益尖锐

D.农业中人身依附关系强化

题目通过创设情境,旨在考查学生阅读和获取信息、调动和运用知识的能力。此题目的官方答案为A选项。题目中提及了“农村”“雇工”及百年前后雇工和雇主之间关系的变化,既然题目限定的地点在江南农村,很显然,题目所考察的内容应为明末江南农村地区雇佣关系的发展变化,但答案却定位于“市镇经济和手工业的发展”,这究竟是在考察雇佣关系还是市镇经济和手工业?此题目的选项设置是否有误?

题目中的材料出自于明末的《沈氏农书》。材料中的“有人”即代指沈氏,江苏湖州人,其名不详。《沈氏农书》记述了浙江嘉兴、湖州地区的主要农事活动,是明末清初地主阶级经营农业的记录,也是一部以嘉湖地区为中心的农业生产指导书。《沈氏农书》约成书于崇祯十三年(1640年),原作已佚失,现存世最早的应是清人张履祥加以校订编续的《补农书》,分上下两卷,上卷为沈氏著《沈氏农书》,下卷为张履祥著《补〈沈氏农书〉未尽事宜》,收录于陈克鉴重刻的《杨园先生全集》的第四十九和第五十两卷,统名为《补农书》。《沈氏农书》分为“逐月事宜”、“运田地法”、“蚕务”和“家常日用”四个部分,记载了当时劳动人民的生产经验,主张实行精耕细作,发挥人的主动精神,反映了十七世纪我国南方特别是嘉湖地区的农业生产水平。

要厘清题目所考察的是雇佣关系还是市镇经济和手工业,首要须清楚雇工的身份。题目中的选材出自“运田地法”一节,原文为“做工之法,旧规:每工种田一亩,锄、荡、芸每工二亩。当时人习攻苦,戴星出入,俗柔顺而主令尊;今人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劝,比百年前,大不同矣。[1]“夏必加下点心,冬必与以早粥”亦出自此节。无论是工作地点“江南农村”,还是工作时间“戴星出入”,亦或是工作内容“每工种田一亩”均可印证题目中提及的“雇工”应该是受雇于地主、从事田间农业耕作的农工,而非“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的机工。因此,试题考察的内容应为百年前后明末江南农村地区雇佣关系的发展变化,而不是“市镇经济与手工业的发展”。无可否认,随着明朝中后期资本主义萌芽的出现,江南地区产生了很多新兴的工商业市镇,如苏州的盛泽镇、常熟的福山镇等。新兴工商业市镇的出现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手工业的进一步发展。A选项的表述并无史实性错误,但如自材料中得出此结论,就显得十分牵强了,选项的设置脱离了题干材料,答案指向不明确。命题人犯了“言必有据、论从史出”的基本史学原则。

既然题目考察的是明末江南农村地区雇佣关系的发展变化,那么D选项“农业中人身依附关系强化”又是否符合题意呢?

关于人身依附关系的概念,马克思有这样的表述,在农奴占有份地的条件下,“财产关系必然同时表现为直接的统治和从属关系”[2]。这种“从属关系”体现为“人身不自由和人身作为土地的附属物对土地的依附,必须有真正的依附农制度”[3]。这种人身依附即“一部分是他们(指农奴)对他(指地主)有尊敬、臣从和义务的关系”[4]。可见人身依附关系乃是一种贵贱等级隶属关系,农民或农奴在人格上对封建国家、贵族、官僚、地主(领主、封建主、农奴主、庄园主)等存在依赖关系。在中国封建社会,农村地区的人身依附关系则直接表现为地主和佃农、雇主(指雇佣劳动力的地主)和雇工(指受雇于地主的劳动力)之间的关系。

《沈氏农书》约成书于崇祯十三年(1640年)百年前为约嘉靖十九年(1540年),值明朝中期。当时雇主“令尊”而雇工“柔顺”,雇工在其主人尊严等级关系的约束下,“人习攻苦,戴星出入”,服服帖帖地进行农业劳作,这说明在当时雇工与雇主间的封建人身依附关系是很强的。这以后,雇主与雇工间的封建等级就逐渐松弛,所谓“今人骄惰成风,非酒食不能劝”,正反映出雇主已不能依恃封建等级关系的那种超经济来役使雇工,而需要用“比百年前大不同”的经济刺激的方式来驾驭雇工了。这说明,百年之后,雇工与雇主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在松解。

人身依附关系的松解是封建土地关系松解的主要反映,这种松解又主要表现为生产资料所有者和生产劳动者相互关系的变化,一部分表现为雇佣关系的变化。

关于雇佣关系,岳麓版历史教材必修二《2课 中国古代的土地制度》“租佃关系的日趋普遍”一节中有较详细的表述:“无力租佃而直接受雇在地主田地耕种的称雇工,计岁受值的是长工,计时受值的是短工。早期雇工多立有卖身文契,与雇主相当于主仆关系,法律上处于不平等地位。”可见,在经济地位上,雇工是比佃农更低一级的生存群体,经济窘迫而无力租佃,只能依附于雇主。“农无田者,受田于人,名为佃户;无力受田者,名为雇工。”[5]根据受雇时间的长短,又可分为计岁受值的长工和计时受值的短工。

从题目中来看,明末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已较“早期”发生了明显的变化,雇工受雇于雇主,与其说是“主仆关系”,不如说是一种较平等的主客关系,雇工的待遇也有了一定的提高。明末地主对雇工劝之之法,不是靠野蛮的打骂,而是给予优厚的“工钱”和酒肉。“供给之法,亦宜优厚。炎天日长,午后必饥;冬日严寒,空腹难早出。夏必加下点心,冬必与以早粥……饱其饮食,然后责其工程;彼既无词谢我,我亦有颜诘之。”[6]从记载来看,对于嘉兴、湖州一带的雇工,到了明朝末期,雇主已采取了一种温和性策略,用“酒肉”之类的经济手段予以劝励。只有供给“优厚”,才能“责其工程”,使之“无词谢我”,雇主也才“有颜诘之”。雇主采用这种对等条件来诱发雇工生产的积极性以达到刺激其生产的目的,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社会的进步。为了让雇工卖力干活,张履祥在其《补〈沈氏农书〉未尽事宜》中有这样的描述:“做工之人要三好,银色好,吃口好,相与好;作家之人要三早,起身早,煮饭早,洗脚早。三好以结其心,三早以出其力,无有不济。”[7]这一切都充分说明,在明末的嘉湖地区,雇工的地位和身份已发生了重大变化,早期雇工“与雇主相当于主仆关系,法律上处于不平等地位。”而今雇工与雇主间的主仆名分淡化,雇工地位提高。

课本提及,“早期雇工多立有卖身文契”。明末,雇工受雇于雇主通常也是通过签订文契来完成的。万历十六年(1558年),明廷编订的《新题例》规定:“今后,官民之家凡倩工作之人,立有文契、议有年限者,以雇工人论。”[8]凡“议有年限者”的长工与雇主一般都订立文契。下面是明中叶以后的一份雇工文契的格式:“立雇约人某都某人,今因生意无活,自请托中帮到某都某名下替身农工一年,议定工银若干。言约朝夕勤馑,照管田园,不懒惰。主家杂色器皿,不敢疏失。其银归按季支取,不致欠少。如有荒失,照数扣算。风水不虞,此系天命,存照。”[9]可见,雇佣关系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雇役于人受直也”[10]。当雇工与雇主之间通过签订文契来形成雇佣关系时,就约定了彼此的职责和权力。雇工在受雇期间,居于主家,为主家劳作;雇主供给农具、耕牛和较多的生活资料。雇工有固定的工钱,按银结算;雇主要在约定的时间向雇工支付。雇工要承担诸如照管田园等义务;雇工如“风水不虞,此系天命,”雇主不承担任何责任。这种雇佣关系的形成,不仅是雇主对雇工的剥削,也是雇工无以为生之际不得不接受雇主豢养的一种无奈之举。

中国古代的雇佣劳动大都是与人身依附关系结合在一起的,随着明代社会经济的发展,官府加强了对土地的控制而放松了对丁户的控制。“今日赋税之法,密于田土而疏于户口,故土无不科之税,而册多不占之丁。”[11]这样,对于明初特别强调的“丁业”方面的限制也就趋于松弛。雇工获得了较多的人身自由,有利于职业的选择和变动。于是,雇佣关系特别是雇佣计时受值的短工的现象变的更为普遍。一般来说,雇工的人身依附程度与为某一雇主劳动的时间长短成正比,为某雇主劳动的时间越短,雇工与雇主间越难形成固定的人身依附关系。到了明代末期,由于人们有了更多的迁徙自由,客籍雇工的人数也大为增加,这类雇工与雇主间既无宗法的也无地域的纽带关系,人身依附关系更弱。短雇工和客籍雇工的身份是自由的,与雇主无固定的人身隶属关系,雇主只能用“劝”的办法以敦促雇工为之效力。

总的来说,在明朝末期,雇工对雇主的人身依附关系相对百年前已明显减弱。“百年前”雇农安稳地从事农业劳作,“如今”需要雇主提供较优厚的经济待遇。雇主为了更多地剥削雇工,已不能完全依靠人身依附关系,而须因势利导、注意采用经济的办法。这自然不是什么从良心出发的“仁慈”,而是农业生产经营的必要。雇主为自己涂抹“仁慈”的面貌,采用保障雇工合理物质利益以提高其劳动积极性的经营方针,并不改变雇工的人身地位,也不改变受值的结构,而是衡量用什么方式和多大程度上占有农民的剩余劳动。明末爱国志士钱澄之在《农家苦》中说,“调停力仆私加酒,护惜耕牛少种田。”[12]雇主对待劳动者的办法还不如对待耕牛来得实惠。明末《沈氏农书》的作者沈氏及明末清初《补农书》作者张履祥都是当时思想比较开明的地主兼文人,不能代表整个地主阶层。他们著书立说,却未必真能付之以实践,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明末地主阶层中的一种思潮,即:通过增加封建的温情面纱来剥取更多的剩余劳动。

【注释】

[1](明末清初)张履祥:《沈氏农书》,陈恒力校点,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15

[2]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中共中央编译局译,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890页。

[3]马克思,恩格斯著:《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页。

[4]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46页。

[5]《古今图书集成·职方典》第760卷,《扬州府部·风俗考》引《旧志》。

[6](明末清初)张履祥:《沈氏农书》,第15页。

[7](明末清初)张履祥:《补农书校释(增订本)》,陈恒力校释,北京:农业出版社,1983年,第152页。

[8]《明神宗实录》,卷194

[9](明)徐三省:《世事通考·外卷·文约类》明卷本,《雇工人文约》。转引自张传玺主编:《中国历代契约汇编考释》(下),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1069页。

[10](清)张玉书:《康熙字典 新版横排标点注音简化字本》,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34页。

[11](明)顾起元:《历代笔记小说大观 客座赘语》,孔一校点,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第40页。

[12](清)卓尔堪:《明遗民诗》(上),北京:中华书局,1961年,第154页。

(原文刊载于《中学历史教学》20166月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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