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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宗羲定律

【编号:1793 |下载点数:免费 | 作者:洞哥 - | 评论数:0 | 更新时间:2006/11/11

追踪“黄宗羲定律”
———访宁波大学徐定宝教授
  
  什么是“黄宗羲定律”
    到底什么是“黄宗羲定律”?它有哪些基本内容?温总理为什么会提起“黄宗羲定律”?
    徐教授介绍说,黄宗羲是宁波余姚人,是明末清初著名思想家,是鼎鼎大名的浙东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黄宗羲虽然没有对当时(明清时期)的中国经济状况作过全面系统的阐述,但是,作为一位十分关注社会经济问题的思想家,对一些重要经济现象,比如赋税问题进行过深刻的批判。
    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中对唐至明时期的历次田赋税制改革作了深入的分析和总结。结果黄宗羲发现,历代封建王朝鉴于农民赋税的不堪重负,为缓解社会矛盾,维护自身的统治地位,有时也采取诸如改费为税之类的政策。这种改革虽在短期内产生作用,减轻了农民的眼前负担,甚至出现“向来丛弊为之一清”的局面,然而从长远的效果看,往往与改革者的初衷相反,最终引发新一轮农民负担的加重。道理很简单:因为时间一长,封建政权淡忘了变“杂费”为“正税”的改革,又会巧立名目,将各种摊派之“杂费”推出,而不顾“正税”中已包含“杂费”的事实,结果旧“税”不去,新“费”又来,农民赋税加重;以后又再度出现将“杂费”转入“正税”的改革。如此循环往复,每改一次,农民又要面临“正税”外的“杂费”的压力,农民的赋税只会愈来愈重。如此“积重莫返”之重税,逼得老百姓几乎没有生路,“民之得其生者无几矣”,从而使历代的税制改革陷入一种带规律性的愈改愈重的恶性循环的怪圈。
    徐教授说,黄宗羲在《明夷待访录·田制》中用一句话概括这种现象:“积重莫返之害”,意思是说:历代赋税改革,每改革一次,税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因为这种现象是由黄宗羲剖析和概括的,所以农民问题专家、清华大学秦晖教授在2001年发表的论文《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首次把这种现象命名为“黄宗羲定律”。据报道,当时的温家宝副总理在这篇论文上做过很长一段批示,把它看作一面历史的镜子,要求财政、农业等部门的领导在推行农村税费改革时作为借鉴。
    防止“黄宗羲定律”重现
    徐教授说,我们是共产党执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为民,所以,不存在“黄宗羲定律”怪圈普遍产生的土壤,但是,也要防止“黄宗羲定律”的重现,因为在不少地方,在中央政府明令减轻农民负担后,短时间内农民负担下降,但过不了多久又会出现反弹,农民负担呈上升趋势。这种现象并非个别,主要是因为农村基层政府冗员庞大,这笔沉重的支出只有向农民征收;农村税外收费缺乏有效约束机制;农村基层政府行为不规范,部门得益膨胀,多方伸手,损害农民利益,等等。
    当问及如何从制度上防止“黄宗羲定律”重现?徐教授表示,自己对这方面没有深入研究,但作为一名秉承浙东学派经世致用治学宗旨的学者,平时颇关心现实问题,就综合理论界的有关观点,和自己的一些思考,对此提出三点看法:
    一、“三农”问题到了非认真解决不可的时候了。“三农”问题中一个很重要的问题是减轻农民负担。国家对农村实施的税费改革,各级政府要从稳定大局和全面奔小康的高度予以充分重视。
    二、我们国家农村的税费改革决不能陷入“黄宗羲定律”怪圈。为防止“费”改“税”后再出现征收“杂费”的现象,就必须像温家宝总理提出的那样,把农村中一大批由国家财政和向农民征收的各种杂费供养起来的人员裁下来,只有最大限度地减少农村基层政府的运转费用,减轻支出压力,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有可能再度出台的各类杂费的征收现象。
    三、为使“改费为税”的政策取得长期的实效,必须逐步建立有利于扶持“三农”的各类配套政策。比如政府应向城乡提供统一的公共产品,如农村义务教育、道路等,以减轻农民负担;再如要采取有力措施,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调整农业产业结构,从制度上保证农村小康建设。只有农村经济发展了,农民收入提高了,农民的负担才会根本上下降。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3年04月28日第六版)

            附:并税式改革与“黄宗羲定律” 
                          清华大学 秦晖 教授
   
    近年来“农民负担”问题日益成为决策层、理论界和社会大众关注的对象。而“减负”年年讲,“负担”逐年增,已成为我国经济繁荣中抢眼的暗点之一。为此人们从纯财政角度提出并实践了许多对策,如绝对量控制、负担率控制、发放负担卡、压缩财政开支等等,而“并税除费”的征收方式改革则似乎是人们讲得最多的,一些论者还称之为治本之策。
   
    我是赞成在一定条件下“并税除费”的,因为当前“税轻费重”之弊的确十分突出。但应当强调的是:“并税除费”决不是治本之策,而且如无其他改革配合,它的“治标”效果也不能期望太高,甚至在某种制度环境下它的中长期效果可能是适得其反的。在这方面,我国历史上的教训不少,财政史上所谓的“黄宗羲定律”就很发人深省。
   
    被称为中国“启蒙思想家”的明清之际大儒黄宗羲,在那个锦衣卫、东西厂的特务政治和“清歌漏舟之中,痛饮焚屋之内”的痞子世风葬送了明王朝、儒生们的抗清也已完全失败后,痛定思痛,不仅对明王朝而且对整个传统体制都进行了深刻反思。他以“天下为公”的儒家信条为武器,不仅对专制君主制,而且对秦以来两千年间的“法制”、政治上的内外朝之制、科举选官及胥吏之制、军事上的兵志与方镇之制、经济上的土地制度与赋役制度、以及后宫宦官制度、学校制度等,都进行了系统的评论。其中,他批判一条鞭法而要求恢复赋役分征,似乎显得颇为“保守”。但只要我们不抱有越晚近的东西越“进步”的先入之见,就应当承认他的批判是极有洞见的,而且他的评论实际上远远超出一条鞭法本身,对传统帝国千年以来“农民负担问题”及其解决方法的根本缺陷,也堪称认识深刻。他的这些话对我们今天面临的同类问题,也不无启示意义。
   
    包括一条鞭法在内的历代“并税式改革”,连同“易知由单”这样的配套措施,在中国历史上都是屡屡出现。由于我国传统赋役历来就有“明税轻、暗税重、横征杂派无底洞”的弊病,而在专制王朝费用刚性增长的条件下,财政安排只能“量出制入”而不能“量入为出”。为克服胡征乱派之弊、减少税收中途流失和官吏层层贪污中饱,并税—除费—简化税则,就成为主流的改革思路。仅在明清两代,便搞过“征一法”、“一串铃”、“一条鞭”、“地丁合一”等等。其宗旨都是要求把从朝廷到基层的明暗正杂诸税(赋、役)“悉并为一条”,“一切总征之”。并同时下令不得再征他费,往往还给农民发放“易知由单”(法定税目表),允许农民照单纳税并拒纳所列税目以外的杂派。
   
    一般说来,上述改革大都可以在短期内使“向来丛弊为之一清”。[1]然而它的中长期效果却无例外地与初衷相反。原因很简单:原来税种繁多时虽有官吏易于上下其手之弊,但这些税种包括了能够“巧立”的一切“名目”,也使后来者难以再出新花样。如今并而为一,诸名目尽失,恰好为后人新立名目创造了条件。时间稍移,人们“忘了”今天的“正税”已包含了以前的杂派,一旦“杂用”不足,便会重出加派。黄宗羲精辟地把它总结为“积累莫返之害”,他说:
   
    唐初立租庸调之法,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出谷,庸出绢,调出缯纩布麻,……杨炎变为两税,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虽租庸调之名浑然不见,其实并庸调而入于租也。相沿至宋,未尝减庸调于租内,而复敛丁身钱米。后世安之,谓两税,租也,丁身,庸调也,岂知其为重出之赋乎?使庸调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杨炎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有明两税,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银差,盖十年而一值。嘉靖末行一条鞭法,通府州县十岁中,夏税、秋粮、存留、起运之额,均徭、里甲、土贡、雇募、加银之例,一条总征之。使一年而出者分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余年,是银力二差又并入于两税也。未几而里甲之值年者,杂役仍复纷然。其后又安之,谓条鞭,两税也,杂役,值年之差也。岂知其为重出之差乎?使银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条鞭之利于一时者少,而害于后世者大矣。万历间,旧饷五百万,其末年加新饷九百万,崇祯间又增练饷七百三十万,倪元璐为户部,合三饷为一,是新饷练饷又并入于两税也。至今日以为两税固然,岂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练饷、新饷之名不改,或者顾名而思义,未可知也。……嗟乎!税额之积累至此,民之得有其生者亦无几矣。[2]
   
    这意思是说:唐初的租庸调制度本来分为土地税(即“租”,征收谷物)、人头税(“庸”,征收绢)和户税(“调”,征收麻布)。晚唐杨炎改革为两税法,全都以贫富(即占有土地的多少)为标准来征收,虽然没有了户税和人头税的名目,其实这两项征收已经并入了土地税中。相沿至宋朝,一直没有从中减去户税和人头税,然而却在此之外重又开征新的人头税目(“丁身钱米”)。后人习以为常,认为“两税”只是土地税,“丁身”才是户税和人头税,其实那是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初不把庸、调之名目取消,何至于此?所以杨炎的税制改革一时有小利,却给后世留下大害。到明代,在两税、丁口税之外,又征劳役(力差)和代役租(银差),本来是十年轮一次的。嘉靖末年改革为一条鞭法,把两税、丁口、差役和各项杂派全都归并到一起征收,原来每十年中轮值一年的差役负担,如今分摊到十年里征收了。这实际上是把银、力二差又归并到了两税中。但不久每到轮值之年,各种杂役又纷纷派了下来。后人习以为常,认为“条鞭”只是两税,而杂役则是该着轮流当差的,谁知道那也是重复征收的?如果当初不取消银差、力差的名目,何至于此?所以一条鞭法也是一时有小利,却给后世留下大害。到明末,朝廷又先后加派旧饷(辽饷)500万两,新饷(剿饷)900万两和练饷730万两。户部尚书倪元璐要改革,又把三饷归并为一,实际上是把这些杂派又并入了正税(“两税”)。如今(黄宗羲写作时的清初)人们以两税之征为理所当然,岂知其中包含的三饷加派正是导致明朝灭亡的原因之一!设若三饷之名目不改,人们或许还会顾其名思其义,知道这是税外的加派,以后再加不得了。天哪!这样每改革一次,负担就加重一层,老百姓还有生路吗?
   
    就这样,历史上每搞一次“并税”改制,就会催生出一次杂派高潮。现代有史学家把这“黄宗羲定律”用公式表示,[3]即:
   
    两税法=租庸调+杂派
   
    王安石免役钱法=两税法+杂派
   
    =租庸调+杂派+杂派
   
    一条鞭法=王安石税法+杂派
   
    =两税法+杂派+杂派
   
    =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
   
    倪元璐税法=一条鞭法+杂派
   
    =王安石税法+杂派+杂派
   
    =两税法+杂派+杂派+杂派
   
    =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
   
    地丁合一=……
   
    =租庸调+杂派+杂派+杂派+杂派+杂派
   
    通式:bn=a+nx。式中bn为经过n次改制之后的新税额,a为原始税额,x为杂派,n为改制次数。显然,这是个累进的算术级数。
   
    正是出于对这一“定律”的恐惧,明清时的一些县志作者便在《赋役志》之类章节里把过去已经归并的各种杂派名目不厌其烦地列出,并告戒“后之好事者切勿轻言归并税则,以贻后患”。
   
    黄宗羲对这类改革的看法也许比我们今天的一些评论更为深刻。正如今天人们常说军机处之类措施“根本解决了相权问题”一样,人们往往也说地丁合一之类措施“根本解决了”力役或人丁负担等问题。但研究者很快发现早在宋代“摊丁入亩趋势已普遍出现”[4],钱物代役更是汉朝的“算赋”、晋代的户调、唐朝的丁庸和宋代的免役钱等多次实行过的。而清代的摊丁入亩也不过是明代一条鞭法的又一次重复,因而有“清代一条鞭法”之说。[5]实际上,力役或人丁负担不久又在合并后的“地丁银”之外重复出现,到晚清、民国时,“地丁属地,差徭属人”[6]又成了各地的常规。因此,“黄宗羲定律”实际上是专制王朝时代的又一个怪圈。
   
    从并税改制到又一次杂派高潮的“周期”,与所处王朝盛衰阶段有明显关系。王朝治世吏治相对清明时,这一周期较长,改制的积极效果也持续较久。王朝衰世吏治腐败,周期就会大为缩短。唐初租庸调并徭役为丁庸,维持了较长时间,但唐中晚期的两税法就衰败得非常之快。仅十年左右时间,弊端即已丛生。正如陆贽所说[7],两税本以大历以来农民负担最重的一年为标准,把大量临时杂派并入其中,而本来这些杂派财政如果好转是有可能减免的。如今并入常税,已是“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然而很快,两税之外又出现了“急备、供军、折估、宣索、进奉”等等临时加派,成为经常的附加税。而且代役税已并入两税,很快又另有以召雇为名的征役,以和市为名的科配。陆贽认为这都是并税改制惹的祸。上引黄宗羲的话也表明,从一条鞭到倪元璐税改,并税引发新杂派潮的周期越来越快了。
   
    当然,以“黄宗羲定律”来完全否定并税式改革是不对的。在历史的局限下没有别的办法,这种改革至少可以起到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一时之效,连这样的改革都不搞就真是因循守旧了。两税法、一条鞭历史上都算是成功的。史家往往把陆贽这样的人视为保守派(黄宗羲有“启蒙思想家”的大名,人们就不太说他),这也不能算错。关键的问题在于:并税式改革可以搞,但光有这样的改革是不够的。公民作为纳税人的权利如果长期受到忽视,如果他们总被视为“耕田奉上之草民”,那么任何单纯的“税改”都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1995—1997年间笔者在一些农村税改试点县已经看到那种“积累莫返之害的苗头。[8]而当时一位乡镇官员的话给我印象很深,他说:“并税改革的确好,过去那些统筹、摊派什么的,农民要就是不交,你还真没办法。如今一合并成皇粮国税,农民再不交那就是抗税了,我就好派出警察去抓人啦!”如果这样的想法成为实行“并税”的出发点,其危害可以想见。
   
    因此我认为,在其他改革(尤其是乡村民主、村民自治改革)不能配套的情况下,并税式改革是有一定风险的。即使从治标的角度讲,绝对量控制(定死征收的绝对额而多年不变,不搞什么“农民收入的百分之几”之类软性的相对指标,财政上厉行“量入为出”而杜绝“量出制入”)也比并税式改革更重要。能控制住绝对量,再用并税式改革来防止征收额流失才有意义。而如今有时并税式改革却是作为绝对量控制难以指望条件下的对策,这就难以避免“黄宗羲定律”的陷阱了。
   
   
    [注释]
    [1]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十四,《江南二·田赋》
   
    [2]黄宗羲:《明夷待访录·田制三》
   
    [3]王家范、谢天佑:〈中国封建社会农业经济结构试析〉,载〈中国农民战争史研究辑刊〉第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083年,第28页。
   
    [4]葛金芳:《宋辽夏金经济研析》,武汉出版社,1991年,347页。
   
    [5]参见袁良义:《清代一条鞭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6]范清丞:《合阳赋役沿革略》
   
    [7]陆贽:《陆宣公奏议全集》卷四,《均节赋税恤百姓第一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
   
    [8]参见秦晖:《“农民负担”问题的发展趋势——清华大学学生农村调查报告之分析(四)》,《改革》199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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