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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原创精品]           
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原创精品]
[ 作者:李竹青 | 转贴自:本站原创 | 点击数: | 更新时间:2008-05-23 07: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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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家的“法治”与儒家的“人治”
响水县运河中学 李竹青
法家的“法治”理论和儒家的“人治”是中国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中国社会的两把宝剑。在西汉时,由于汉武帝采用了董仲舒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学取得了统治地位,法家作为一个学术流派的历史地位终结,但它作为统治手段却没有结束。汉武帝的“尊儒尚法”到大唐的《唐律》,再到明朝的《大明律》和大清的《大清律例》和“五朝会典”的制定,无不作了生动说明。作为封建统治阶级的一体两面的统治手段,在不同时期所发挥的作用是不同的,也就在不同侧面反映了朝代的兴衰。
一、法家的法治思想
法家是中国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极端重视法律及强制作用,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以及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的理论根据。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1、主张以法为治,刑无等级。韩非子张“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家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反对世袭贵族等级特权的政治要求,坚决主张在法的运用上应执法持平,刑无等级。当然法家所宣扬的“法不阿贵” “刑无等级”是不彻底的。2、法家的法治的主张,强调提高君主权力,实现君主集权的专制主义统治,借以消来世袭贵族在政治上的地位和特权。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子提出了“法、术、势”三者综合为用的思想体系,强调以法为本,三者紧密结合,才能实现法治。韩非子极力倡导封建中央集权,推崇君主的作用,认为这三者是君主进行有效统治的工具。他指出君主“抱法处势则治”。在强调君主专制的同时,法家还对于选拔执法之吏极为重视,提出“选贤论才而待之以法”。
二儒家的人治
儒家与法家当时是相对的。儒家主张的是“为政在人”“政在得民”的人治说。所谓人治,是中国古代儒家的一种政治法律主张,他们的着眼点是人,而不是法。孔子说“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死亡,则其政息”。孟子说:“君仁莫不仁,君义莫不义,君正莫不正,一正君而国定矣”。在治理国家的具体方法上,提倡礼治德治,以之作为人治说的主要内容,具体来说:其一,力主君主以身作则,施行仁德,认为“其身正,不令而;其身不正,虽令不行”。其二,任用官吏主张“举贤任能”使贤者在位,能者在职。其三,对被统治阶级,主张进行德化教育,辅之以刑罚手段,这样人们才会“有耻且格”。在法和人的关系上,荀子强调“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董仲舒提倡德行兼备,以“德治为主”他说:“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天道的特点是“任德不任刑”,君主遵循天道治国,说必须推行德治。德治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行教化;其二是,施仁政 。董仲舒认为,政治利弊莫大于贫富对立,“大富则骄,大贫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 。作为 理学的集大成者朱熹对仁和德做了自己的解释“德字从心者,以其得之于心也。如为孝,是心中得这个孝,为仁,是心中得这个仁,若只是外面恁地,中心不如此,便不是德。”,“政之为言正也,所以正人之不正也。德之为言得也,得于心而不失也,为政以德,则无为而天下归之,其象如此。”他认为君主要推行仁政,只有用仁德之心来处理天下国家的事情才能使天下归顺。作为心学的集大成者王守仁提出了以“明德亲民”为核心的政治主张。也就是要发扬内心光明的仁德,亲爱于民,从而达到治国平天下的目的。他说“明明德者,立其天地万物一体之体也。亲民者,达其天地万物一体之用也。故明明德必在于亲民,而亲民才所以明其德也。”  他认为明德为体,亲民为用,修体而致用,体用兼备,明明德就是发明自己内心的仁德,即致良知的功夫,把它推广到天地万物,达到与天地万物为一体的境界,这是最高的道德境界,也是一种理想的政治目标。
三、“法治”和“人(仁)治”对封建国家政权的影响
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里,是没有什么“法治”可言,即使是在秦一朝以吏为师,实行“严刑酷法”也不是现代意义的法治。至汉武帝以后儒法两家逐渐合流。汉宣帝明确宣布“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任何一个朝代的统治者,都没有忽视礼和刑的作用,都没有割裂人治和法治的内在联系。封建国家不仅以法家的法术势为理论基础,同时也以儒家的纲常名教为理论基础。汉以后封建法律的发展,既不完全受法家思想的支配,也不完全受儒家思想的支配,而是维护地主阶级统治的相互补充的两种基本统治手段,从未把任何一方面绝对化。仁扩大其统治的政治基础,法是对付异己的利剑,这在明一朝体现最显。明太祖对民虽厚,但把孟子从尊崇的位子上拉了出来,就是因为“君为轻”,可对大臣之残酷可说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廷杖是一大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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